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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介拿业主身份证 从银行卷走72万元房款
新闻来源:南方都市报[微博] 朱鹏景    点击数:1836    更新时间:2014-03-28 08:00:37    收藏此页

南都讯 记者朱鹏景 陈先生委托珠海一中介公司出售房产,却被中介公司职员熊某以办理银行贷款按揭手续为由骗取身份证,继而在银行开户,最终将72万房款卷走。陈先生将熊某、中介公司、银行均告上法庭,近日香洲区法院一审判决已被抓获的熊某返还房款,同时银行和中介公司承担一定的连带清偿责任。不过由于熊某无钱归还,陈先生目前已上诉,要求银行和中介公司承担更大比例的连带清偿责任。


中介


骗卖方身份证 还骗放弃收款声明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陈先生与珠海市某房地产投资顾问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出售委托合同,销售代理费为2%。2011年3月,陈先生与买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交易总额71万元,陈先生向对方提供一个银行账号来收取房款。4月,中介工作人员熊某以银行办理贷款按揭手续为由,骗取了陈先生的身份证,并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前往工商银行香洲支行开办了一张新的银行卡。同时,熊某又隐瞒事实真相让卖家签署放弃收款的声明,致使银行将买方在该行的72万房款划到熊某私自办理的账号中。


之后,熊某将款项转走,用于个人使用,因涉及佣金和税费问题,陈先生尚有款项71万未收到。在询问时,熊某找人冒充买家,谎称没有得到银行贷款。在催促下,熊某还款2万元。最终,陈先生得知熊某非法占有了房产,遂向香洲经侦大队报案。


2011年11月3日,熊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抓获。2012年5月21日,香洲区法院判决熊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2012年8月13日,珠海市中院维持原判。


银行


放款未与业主联系未尽审慎审查义务


法院认为,银行在熊某出示非熊某本人身份证而是陈先生身份证的情况下,仍为熊某办理了陈先生的银行开户业务,熊某与陈先生相貌差异明显,银行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且银行在通知要求变更收款账户后均未和陈先生核实,征得对方同意再放款,存在审核不严的问题。银行行为是陈先生房款被非法占有的原因,故银行应承担房款赔偿连带责任。银行辩称严格按程序办理,不予采信。在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后,由银行承担14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房产中介公司对款项损失具有过错,但在熊某的侵权行为中过错程度较低,承担7万元连带赔偿责任。中介公司可在清偿之后,向熊某追偿。中介公司提出熊某是私拿公司公章签订合同,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由熊某向陈先生返还房款。不过,由于熊某已无偿还能力,陈先生已向珠海市中院提出上诉,要求中介公司和银行承担更多的连带赔偿责任。


[提醒]业主应保护好个人资料


南都记者昨日走访了珠海部分中介公司,记者发现,在珠海如果在中介处售卖物业,中介几乎都会以“签合同、办手续”为由要求业主提供身份证原件。


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扬分析,在此类案件中,业主本身也存有问题,不应当随意提供身份证原件,使用时一定要自己在场,提供复印件时也应当注明用途。


对于中介行业来说,目前一是普遍缺乏自律,二是政府方面规范较少,服务混乱。该行业的入职门槛低,从而导致从业人员有欺骗行为,甚至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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