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称许霆的账户剩下的是一个负数,加上其账户中有170多次扣款
原标题:许霆告“被窃”银行索要对账单是记录错误,因此不能提供
■新快报记者黄琼
出狱3年后,许霆再度“杀”回广州,以“不履行告知义务”为由,将此前“被窃”的广州银行(原名广州市商业银行)告上法庭。许霆要求银行方面提供当年银行卡的对账单。昨日上午,该案在越秀区法院公开审理。
许霆
索要对账单不果状告广州银行
6年前,许霆被法院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重审后获判有期徒刑5年。谁能想到,有一天,许霆会把“被窃”的广州银行告上法庭。
这已经是许霆今年第三度在广州发声。今年5月,许霆就此前的盗窃案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今年7月,许霆亲赴广州,向广州银行要求打印银行账户对账单,被拒后向银监会等多部门投诉;今年9月,许霆将广州银行告上法院。
昨日上午,该案在越秀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许霆本人远在山西老家,没有参加这次庭审,由律师黄智鑫代为主张权利。
许霆诉称,自己于2006年2月18日,在被告处开设了活期账户存折。同年4月21日自己用和存折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在ATM自动取款机取款时,因柜员机出错而超出账户余额取款17.5万元。上述行为后被认定为构成盗窃罪,最终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今年7月4日,他前往广州银行,请求打印上述账户一直以来的明细对账单。但被被告口头拒绝,被告也未给出任何书面说明或书面答复。许霆认为,要求银行提供账户明细对账单是客户最基本的权利,也是金融机构最基本的义务,遂诉请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向其提供开户至今的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
银行
应通过司法机关或法院卷宗查询
昨日庭上,许霆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8份证据;而广州银行方面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也未作出书面答辩,也未对许霆方面提交的证据提出任何异议,只在口头上予以了回应。
银行称,由于许霆的账户牵涉到了刑事案件,许霆应通过司法机关或法院卷宗来查询。而且许霆案的这些判决书中,记载了具体的取款情况、应当追缴的数额等,这些生效判决都已经列明了银行流水清单中的内容,等同于银行盖了公章的清单,甚至在效力方面还要更高一筹,因此,“银行不需要重复向原告方提供对账单”。
对此,黄智鑫律师回应称,法院虽然作出了判决,但不等于银行客户没有权利要求银行再向自己提供清单。其认为,此前刑案中,司法机关正是根据银行方面提供的有关记录情况,方确定了许霆的“盗窃”行为,即便有司法文书的存在,银行的有关记录情况也不该缺失。
庭辩
账户不能一直“错”下去
而银行方面则表示,当时许霆的账户只剩下1元多一点,这么多年来,余额连扣款都不够,“剩下的是一个负数”。其表示,如果许霆只是查询负多少钱,银行还可以提供。随后其又表示,许霆的账户中有170多次扣款是记录错误,因此错误的对账单不能提供,只可以提供真实正确的。
“对账单应该是银行账户唯一真实的记录,结果过了这么多年,许霆都服刑完毕了,所谓的错误还没有改过来。”黄智鑫律师表示,许霆并不在乎账户中是否负数,并表示愿意补上这个缺口,他特别想弄明白,这些年自己的账户到底发生了哪些变化,“自从离开广州后再也没用过这个账户,说不定有人给我汇钱呢?怎能不让我明白呢?”
记者了解到,许霆此次诉讼其实“醉翁之意不在酒”,他本意是想通过告银行获得当年涉案账户的对账单,以此作为证据向广东高院申诉,以启动再审翻案。黄智鑫律师表示,如果该案败诉应该会提起上诉,“一步一步地走下去”。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许霆案大事记
2006年4月21日,许霆利用ATM机故障取款17.5万元。
2007年5月,潜逃一年后,许霆被抓。
2007年12月,许霆一审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2008年1月,广东省高院裁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08年2月22日,许霆以盗窃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2008年5月,许霆再度上诉,广东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7月30日,因表现好,许霆假释出狱。
2013年5月13日,许霆向广东高院递交了申诉材料,对当年的案件提起申诉,要求重审。
(新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