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24岁的彭某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抢了别人100元,就会面临三年半的牢狱生活。近日,连山法院介绍此案细节。
2016年9月18日24时许,连山太保镇莲塘村的彭某与彭三相约,在太保镇山口村委会路边的一间加水店喝酒。次日凌晨1点左右,一名骑女装摩托的外地男子郭仁到该加水店购买零食,并在取得老板同意的情况下在店里给手机充电。彭某与彭三见状,就调侃郭仁充电是要收钱的。郭说:可以,但钱要给老板。
郭仁的回应不知为何引起了彭三的愤怒,他当即上前打了郭的头部几拳。郭不想与其纠缠,起身想走。这时彭某也走过来打了郭几拳,并要求郭请吃饭。郭说自己身上只有一百块。彭某不信,想抢郭的手机和钱包,郭无奈之下只好把钱包打开给彭某看。彭某拿了钱包里的100元之后还把店门关上,不让郭离开,并叫嚣称:你去报警啊。
此时,店外有人叫加水,趁着店主打开店门的时候,郭仁借机离开并报警。当晚,公安民警在彭某的房间内将其抓获。近日,连山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被劫财物数额大小不影响抢劫罪的认定
彭某仅抢得现金100元,为何最终却获刑三年半?该案承办法官解释道:《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其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的,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无论被劫财物价值大小,都触犯了抢劫罪的规定,都要以抢劫罪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