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费率调整为0.8%,政策执行期至2020年底。
清远日报讯记者黄扬梅记者从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稳定就业,自2016年3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的1.5%调整为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调整为0.8%,个人费率调整为0.2%。政策执行期至2020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