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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男子路边停车吃夜宵 被撞却要倒赔48万
新闻来源:南方都市报[微博] 张钊    点击数:1877    更新时间:2015-07-07 09:39:14    收藏此页

[摘要]法院解释,临时停车阻碍其它车辆通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南都讯 记者张钊 通讯员周超 刘佳星 骆某正吃着夜宵,自己的小轿车临时停在路边一动没动,不料一辆摩托车冲了过来,撞向小轿车。骆某的车被撞坏,近日还被法院判决赔偿对方48.6万元。骆某表示“很无辜”,法院解释,根据相关法规,骆某临时停车阻碍了其它车辆通行,应该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而骑摩托车者七级伤残,治疗费用共130多万元,故骆某需承担相应的部分。


去年4月11日凌晨,男子骆某和朋友到从化一家大排档消夜,地处老城区,道路狭窄,来往车辆也多,停车位紧张。为了省事,骆某直接将车停在路边。这时候,男子李某开着摩托车过来,由于晚上视线不好,李某发现眼前的小车时已躲闪不及。虽然紧急刹车,但还是与骆某的车相撞了,李某倒地受伤。事后,从化市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骆某负次要责任。


送院治疗后,李某被诊断为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颅底骨折等,被鉴定为七级伤残。李某在几家医院进行治疗,断断续续有10个月的时间。


事后,李某一纸诉状将骆某及保险公司告到从化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请求法院判决赔偿54万余元。


在法庭上,骆某认为自己“很无辜”:车停在路边且已熄火,是李某撞过来的,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赔钱。


最终法院认为,李某的医疗费和其他损失共计130多万元,因骆某承担交通事故次要责任,法院判决骆某的保险公司赔偿42万元,骆某赔偿约6.6万元。


从化法院法官说,一般人都会认为车子只有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才需要承担责任,其实并非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一条为:“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司机临时停车应选择适合的地方,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停车后要开启警示车灯,并在车尾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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