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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五金厂废水超标50多倍 老板领刑半年
新闻来源:广州日报[微博] 何超    点击数:2036    更新时间:2015-05-05 08:49:25    收藏此页

[摘要]法院判决雷某污染环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禅城首例污染环境案一审判决


广州日报佛山讯 (记者何超 通讯员许桁、林丹云)昨日记者从佛山市禅城区环保局了解到,轰动一时的禅城首例污染环境案日前一审判决。据悉,雷某经营的五金制品厂在去年9月被执法人员发现重金属含量超标50多倍,被移交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法院判决雷某污染环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五金厂废水


总金属超标50多倍


去年9月29日,禅城区环境保护局张槎分局的环境执法人员对雷某经营的佛山市禅城区安企五金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的工业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流入河涌。


经禅城区环境监测站检测及鉴定,被告人雷某排放的工业废水总镍、总铬等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50多倍。被告人排放的工业废水严重超标,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区环保部门立即按程序将案件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移送公安机关并向禅城区人民检察院通报,雷某于2014年11月27日被公安机关逮捕。


禅城首例污染环境案


老板一审被判刑半年


禅城区人民检察院随即对雷某提起公诉,指控其犯污染环境罪。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雷某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于4月3日依法判决雷某污染环境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实施大大降低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入罪门槛,任何个人或企事业单位非法排放含重金属超三倍以上的即可入罪。而按照过去的刑法条文规定,环境污染必须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才能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法律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搜集证据和最终认定。


据悉,雷某污染环境罪一案成为禅城区环保部门打击环境犯罪并最终获判的首个案例。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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