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有利于为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实施10多年的《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拟废止。近日公布的《条例》2014年度实施情况报告透露,已起草《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下简称《示范区条例》),拟在《示范区条例》中用专门条款废止前述《条例》。
深圳市人大近日公布市科创委提交的《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等2014年度法规实施情况报告。该《条例》于2001年实施,后几经修改。《条例》的实施,促进并保障了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可持续发展,规范高新区管理行为,为高新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服务。
2014年5月,国务院同意支持深圳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规范示范区管理,为示范区企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服务,促进和保障示范区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市科创委透露,市委政策研究室、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法制办及科创委组成起草工作小组,于去年6月启动《示范区条例》的起草。由于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涵盖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单独对《条例》进行修订的作用有限,拟在《示范区条例》中用专门条款废止《条例》。
据介绍,《示范区条例》在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发挥市场对创新要素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全面融合以及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服务作用方面做了较为全面的规范,有利于为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创新创业保驾护航。
(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