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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4少年劫案4年后再审 庭审聚焦有无逼供
新闻来源:南方都市报[微博] 张广军    点击数:2375    更新时间:2014-12-30 08:08:56    收藏此页

[摘要]昨日庭审焦点转移到“惠城区公安刑警大队有无对4少年进行刑讯逼供;讯问时,惠城区公安有无通知四少年的法定代理人(父母)到场。”
四年前,惠州惠城区四名少年被控抢劫罪,历经四年五次审判,经过省高院指令,此案昨日上午在惠州中院第六次开庭审理。省高院发回重申的理由是: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解释,此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矛盾,而且非法证据依法应当排除。


昨日在法庭上,陈某辩护律师说,2011年1月中旬,陈某被惠城警方抓捕的时候正读初二,又瘦、又矮,十分青涩,“现在,你们看看(坐在被告席上的他),长高很多,头发长了,成了一个社会青年,而案件还没有结束!”


四名孩子的父母默默坐在旁听席上,看到孩子回答不了法官问话,忍不住激动发言。对公诉人的发言不满,又忍不住要站起来,最后被法警请出去。陈某的父亲坚持儿子不可能抢劫,说儿子很胆小,有决心把官司打到底!


被控四起劫案 法院认定两宗


2011年1月,惠州市区发生多起学生上学途中被人持刀抢劫事件,有人遭捅伤,破案让公安压力很大。同年1月19日,惠州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大队以涉嫌多次抢劫学生为由,抓捕黄某、刘某、苗某、陈某等4人以及一名不满14周岁的初中生。过后,不满14周岁的初中生被释放。


黄某、刘某、苗某、陈某等四名被告家住惠州惠城老城区五一路,被抓时均未成年,陈某读初二、苗某正读初三,两人同所学校。因为此案,他们没有再去读书。4人坚称没有抢劫,他们的父母四处奔波“喊冤”。案件在惠城区法院、惠州中院来回审理,判决多次更改。


起初,4人被指控犯下四宗抢劫案,法院最终认定两宗。惠城区法院一审后,四少年中有两人被判刑7年1个月,1人被判刑6年2个月,另一人被判刑4年8个月。但在反复的上诉重审后,四少年刑期大大缩短,减至三年以内。2012年年底,惠州中院终审判决四名被告三年以内刑期,但适用缓刑。此时,四人在惠州市看守所已遭关押近两年。判决公布后,他们立即被释放。


检察院坚称四被告应判抢劫罪


审理期间,为四少年辩护的商盾律师事务所罗如洪等律师坚持无罪辩护,但没有被法院采纳。


孩子虽有罪,但已释放,要不要继续打官司呢?四少年的父母想法有分歧,两名少年的父母坚持要求无罪,即使倾家荡产也要打官司。去年,他们先申诉到广东高院,要求申张法律公正,两少年父母不想再折腾,打算认数。今年8月,广东高院作出决定,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解释,此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矛盾,而且非法证据依法应当排除,指令惠州市中院再审。


昨日,此案在惠州中院第六次开审。法庭上,四名被告再次否认抢劫,并称曾遭殴打恐吓才认罪。惠州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仍要求法院判决四人抢劫罪,并提出三份证据。


对此,被告辩护律师表示,三份证据与案件无关。根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认定的抢劫只有两宗。省高院发回重审就在于,即使依据惠州法院判决认定的两次抢劫案,四名被告陈述的整个抢劫过程,包括很多关键作案细节不相同、互相矛盾,与报警人描述也不同。而且,报警人也没有一一指认四人抢劫。现场视频监控见不到四人作案,“认定的两宗抢劫案分别是2011年1月14日、16日发生。19日,他们被抓,如此短时间内,他们不可能忘记作案过程。他们对作案过程陈述互相矛盾就不正常!被抓后刚开始四人笔录不一致,慢慢就一致了,不奇怪吗?”


昨日庭审结束后,惠州中院没有当即宣判。 南都记者 张广军


庭审焦点


昨日庭审焦点转移到“惠城区公安刑警大队有无对4少年进行刑讯逼供;讯问时,惠城区公安有无通知四少年的法定代理人(父母)到场。”


惠州检察院再提三份证据


●承认公安机关讯问时没有通知其父母到场,这是瑕疵,不影响案件。办案民警曾说被告拒绝联系父母,不提供联系电话,是一名被告的父母告诉其他被告的父母。


●检察官提供一份对当时办案民警的笔录,称办案民警均声明没对四人刑讯逼供,而且进看守所时他们体检正常。


●虽然公安机关没通知被告父母,但后来惠城区检察院讯问时有通知到场,四人承认作案。因此,不影响对案件的判决。


VS


辩护律师称不能让人信服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讯问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父母)到场,所以必须要通知,不通知就是违法,对未成年人讯问笔录不能作为证据。本案中,有三名被告,一人在其家里抓走,一人被抓时正在其父亲身旁,其父亲一直跟到刑警队办公室,却被赶走,“警察可以抓到四名孩子,却无法找到他们的父母,这不能让人信服!”


●被告辩护律师说,刑讯逼供不一定会对身体造成伤害。根据被告陈述,讯问时民警有踢他们,言语恐吓,还有拿着警械在旁边吓他们,“未成年人没有父母在身旁,言语恐吓就承认了,还用打吗?民警自己说自己没有刑讯逼供十分可笑。”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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