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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在广东首设“环保警察”打击犯罪
新闻来源:南方都市报[微博] 张在欢 阳广霞 何奎山    点击数:2215    更新时间:2014-10-09 09:12:06    收藏此页

[摘要]昨日上午,佛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正式挂牌成立,成为我省首支在经侦部门组建的开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专门队伍。今后,环保案件查处将不再受到环保部门行政执法权的限制。


南都讯 记者张在欢 阳广霞 何奎山 通讯员曾越杯 黄慧诚 丁媚英 吴晓东 昨日上午,佛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正式挂牌成立,成为我省首支在经侦部门组建的开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专门队伍。今后,环保案件查处将不再受到环保部门行政执法权的限制。昨日同时挂牌的还有顺德区公安局环境犯罪侦查中队。


“企业无赖,环保无奈”


佛山是制造业大市,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保形势严峻折射出行政执法面临的尴尬,如企业违法成本偏低、行政执法手段有限等等,客观上造成了“企业无赖,环保无奈”的现象。


为进一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佛山市公安局在经侦部门组建环境犯罪侦查专业队伍,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实施专业化打击。市经侦支队设置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各区分局(公安局)在经侦大队设置环境犯罪侦查中队,对破坏环境保护犯罪活动进行立案侦查。


佛山警方表示,“环保警察”的成立,标志着佛山市打击环境犯罪进入了制度化、专业化的新阶段,有利于侦办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环保部门和公安轮流召集联席会议


昨日揭牌仪式上,佛山市副市长、公安局长江楷鑫要求,建立健全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机制,全方位压迫环境违法企业生存空间。


据悉,佛山市公安局与市环保局筹备成立执法办公室,建立联动机制,有针对性地研判全市监管企业的名录以及排污信息,对涉嫌犯罪的适时开展严厉打击,使得污染环境行为无处藏身,并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压迫违法企业生存空间。


据顺德环保部门介绍,环保部门和司法机关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轮流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参加。


环境污染犯罪纳入社区警务排查内容


“环境污染犯罪将纳入社区警务工作内容加强排查。”江楷鑫表示,“社区民警要及时排查企业偷排污的行为;群众举报或在社区警务巡防工作中发现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有关部门要立即查处。”他同时要求民警迅速行动,严厉打击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嫌疑企业。


“以往处理涉及环保的犯罪案件时,是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刑事犯罪,移交给我们进行侦查。”顺德区公安局经侦大队队长苏健功称,环境犯罪侦查中队成立后,警方将主动出击,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线索提前介入。


佛山警方表示,希望市民积极举报污染环境行为,既可拨打110举报,也可以通过佛山警务在线网站的公众信箱及佛山市公安局官方新浪微博@公安主持人、微信@佛山市公安局举报。


[亮点]


1


将减少环保执法的阻力


“这是省内第一支真正意义上的环保警察队伍。”省环境监察局局长周全说,2013年,广东省各级环保局就成立了环境监察队伍,“但我们环保监察部门仅仅是调查、取证,认定涉嫌刑事犯罪后,再移交到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我们不具备刑事侦查和相关执法权。”


今年8月以来,顺德区各级环保部门持续开展环境污染排查行动。据部分环保执法队员反映,由于仅有行政执法权,被企业拒之门外是家常便饭,有的被勒令停产的企业会偷偷恢复生产,继续污染环境。


“顺德成立环境犯罪侦查中队,能有效减少环保执法的阻力,执法人员能更顺利进入企业进行检查,减少暴力抗法。”周全表示,当前的环保执法过程中,一些企业将大门紧闭拒绝环保人员进入,有的甚至与环保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环保警察将产生一定威慑力,减少这些情况的发生。


2


环境犯罪案侦办时间或缩短一半


省环境监察局局长周全介绍,自去年6月至今年9月,全省移交到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的环境犯罪案件超过200宗,但迄今仅有十几宗由法院审理判决。


“时间耗在程序上,导致一些反击犯罪案件处理速度缓慢,群众不满。我们环保部门调查、取证后,移交到公安机关,他们还要再一次调查取证才能立案侦查,这就多了一道环节。”周全说,“环保警察成立后,可以第一时间介入调查,省去中间环节,一些重大环境犯罪案件可直接立案侦查,预计案件侦办时间可以缩短一半。”


周全认为,环境犯罪侦查中队提前介入并与环保部门密切配合,使环境犯罪案件在证据搜集、案件认定、违法人员抓捕、审查等工作环节的效率将大大提高,“之前的环保执法中,往往还没移交给公安部门跟进,涉嫌环境犯罪的企业负责人就闻风而逃,案子处理速度就被拖慢。”


[法律规定]


入罪门槛降低 排放超标三倍以上将入罪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订为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去年6月,两高颁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严重污染环境”是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明确并降低了入罪门槛,也改变了对于污染环境行为以往只能由行政部门作行政处罚了结的状态,加大了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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