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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业大厦失火案一审宣判 父子同获刑
新闻来源:南方都市报[微博] 张钊    点击数:2034    更新时间:2014-08-01 08:29:00    收藏此页

[摘要]3名管理方人员获刑责,其中两人为父子,另有6名公职人员案件尚未审理。
昨天,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对建业大厦失火案一审判决。建业大厦实际控制人黎容桥(左)和儿子黎锦洪(右)分别因消防责任事故罪、行贿罪等,被判7年和3年有期徒刑。大厦电工金自廉被判刑3年。 南都记者 谭庆驹 摄


昨日下午,广州越秀法院对“12·15建业大厦火灾”案中的三名大厦管理方人员一审宣判。大厦实际控制人黎容桥被判消防责任事故罪,同时其有向三名公职人员行贿13万元的情节,也被判行贿罪,两罪并罚获刑7年;其儿子、大厦管理者黎锦洪因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大厦电工金自廉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前两人都认为量刑过重,当庭表示要上诉,金自廉则要考虑是否上诉。


目前,6名被捕公职人员的案件尚未进行审理,将择期在其它区法院审理。


去年12月15日,广州起义路217-231号的建业大厦发生大火,这栋25层的烂尾楼从当日晚上6时左右开始起火,由于楼内多是堆放成品鞋等物品的仓库,大火烧了一通宵,直至次日早上6时左右才基本被扑灭。


该案于4月29日在越秀法院进行一审,昨日继续一审后当庭宣判。法院审理认为,60岁的被告人黎容桥是建业大厦的实际控制人,也是大厦管理方广州市信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广州信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其儿子黎锦洪帮其一起管理公司和大厦。公司在大厦没有经过消防部门验收的情况下,依然擅自对外出租。


庭上黎锦洪辩称,平时消防部门经常有人来检查,但都没有说存在什么问题,也没有通知有什么地方需要整改。但法院认定,2010年11月,越秀公安分局曾在一次消防监督检查中责令黎容桥的公司停止使用建业大厦,并处罚款。2011年1月4日,已经过了责令期限,但黎容桥和黎锦洪等人仍没有执行处罚决定,警方遂对出租出去的仓库进行查封,强制停止使用大厦。


同年7月,建业大厦还是没有通过消防验收,黎容桥等人以政府支持其盘活复建建业大厦需筹集资金等为由,以公司的名义继续出租建业大厦。


直至事发,建业大厦的消防都是不过关的。其实,建业大厦本是有消防设施的,但黎容桥父子一直没给建业大厦办理市政永久用电手续,长时间使用临时电源,致使整栋大厦安装的建筑消防设施无法正常运转,在起火时犹如摆设。


电工责任


计算错误加省钱 电源短路致火灾


金自廉昨日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建业大厦起火的直接原因是电源线短路,而金自廉那时正是大厦的电工。


在火灾发生的当月,金自廉改造大厦的电路,由于计算错误,将2条6平方电源线接驳到一条16平方的电源线上,接驳处位于租户邓志均的仓库内。而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部门认定,起火点正是该仓库,起火原因是电源线短路引燃可燃物。


金自廉曾表示,之所以违规操作,一是自己计算失误,二是老板经常让他们省钱。其称在大厦工作的几个月时间内,发现水电、消防存在诸多问题,报警系统没有通,灭火系统只有一池水,大厦用的是临时用电,电线很多裸露在外。


检察机关认为金自廉的行为本质上是因过失导致火灾,符合失火罪的犯罪构成。法院一审判决中改变了罪名,认为应定性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官解释,金自廉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为电工作业,准操项目包括高压运行、进网作业、维修安装,其身份为专业电工的特殊主体,而失火罪对犯罪主体并无要求,一般主体即可构成失火罪,故被告人金自廉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应定性为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判决中,金自廉被判有期徒刑3年。


南都记者 张钊 实习生 戴晓诗 通讯员 张婧 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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