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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律师对妻施暴 法院发“人身保护令”
新闻来源:南方都市报[微博] 王文杰    点击数:1971    更新时间:2014-05-14 08:16:46    收藏此页

南都讯 记者吕婧 结婚近20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甚至拳脚相向,以致儿子一度患上抑郁症。南都记者昨日获悉,目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定郑某、张某萍离婚,为了避免女方和儿子受到侵害,法院同时发出一张“人身保护令”,禁止郑某继续实施暴力,并禁止其骚扰张某萍及儿子,这也是中山法院发出的第二张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


夫妻婚姻不合致儿子抑郁


法院审理查明,郑某与张某萍1995年结婚,1996年生育一子,到1996年底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张某萍于1997年提出离婚但未果。2002年初,郑某前往广州工作,儿子跟随张某萍在中山生活。2006年初,郑某回到中山工作,张某萍前往广州工作,自此儿子跟郑某一同生活。


2006年,张某萍认为郑某与其员工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双方又多次协商离婚不成。2009年,张某萍辞去广州的工作回到中山,因多次要求郑某拿出材料办离婚遭拒,双方开始了一系列冲突,男方甚至报警称女方入室抢劫。


在法庭审理阶段,法院单独询问了两人的儿子郑明(化名)。郑明称自己知道父亲打过母亲3次,分别是在2006年、2007年、2009年,其中有一次还用刀把母亲的脖子割出血痕。此外,郑明称父亲多次到学校纠缠,给他造成不好的影响。2011年12月,郑明经检查患上抑郁症,休学一年进行治疗。


2011年,郑某向法院提出和张某萍离婚,经查,郑某是一名执业律师。


女方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萍离婚;原被告儿子由被告张某萍抚养,原告郑某一次性支付郑明抚养费202500元,支付张某萍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在判决的同时,法院还根据张某萍的申请,向郑某下发了一张“人身保护令”:禁止郑某殴打、威胁张某萍或者儿子;禁止郑某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张某萍或者儿子的正常生活;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如被申请人郑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5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据悉,这是2010年中山发出首张人身保护令后,法院第二次因为家暴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


儿子庭供


曾三次见到父亲伤害母亲


在接受法庭单独询问时,郑明表示,他知道父亲打母亲的就有3次。第一次是2006年,开始父亲说眼睛被母亲打了,第二天郑明就看见母亲的鼻梁和整个脸都肿了。到第二个星期父亲从广州回来后,说“是我先打你妈。因为你妈手袋被人抢了,很不冷静,所以我才给她一巴掌”。


2007年的一天,父亲见母亲从广州回来了就不高兴,两人聊着天就吵了起来,吵着吵着父亲拿出刀说“张某萍你不要逼我”。郑明说,那次他看到父亲把母亲的脖子割出了血痕。


2009年2月,郑明偷跑到广州后不愿意回中山,母亲把他送回家时坚持要求住在家里(2006年以后两人分居,张某萍从广州回中山后住在单位宿舍),父亲说“信不信我拿把刀上来”。接着父亲就拿着菜刀到二楼,把母亲推倒在墙上,用刀锋利的一面架到母亲脖子上,碰到皮肤没有割下去。郑明说自己被吓哭了,后来直到姑姑过来父亲才把刀放下。


不希望父亲再到学校纠缠


郑明称,2007年、2008年,他与父亲关系比较好,但父亲后来变了,有时会暴怒。起初父亲限制他见母亲的次数,但几个星期还能见一次。到2008年底2009年初,父亲开始不让他见母亲,他试过强行找妈妈,被父亲罚不准吃晚饭。即使爸爸同意他见妈妈,也不给钱和手机,基本上是偷跑。从广州见母亲回来后,还会被爸爸骂是卧底。


2009年七八月放暑假,父亲拔掉家里的空调、电视、电脑电线,郑明没有钥匙,也没有钱,所以不敢出门,基本靠父亲购买的速冻食物和方便面度过暑假。


2010年间,父亲多次去学校要见他,自己不愿意见父亲,父亲在学校纠缠让老师与同学感到厌烦,对他另眼相看。因为受到同学和老师的排斥,郑明说自己的成绩急剧下滑。2010年8月31日为泄愤而踹玻璃门致脚部流血受伤。


2010年底的一天中午,张某萍收到老师关于儿子作业问题的投诉后,指责郑明不争气,并用父亲现在的生活抱怨自己的生活状态,郑明当即生气地说了一句“我现在就去杀了他”,然后冲出门去并关闭手机。


[法院说法]


儿子患抑郁双方都有责


法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几个月后结婚,感情基础薄弱。2006年正式分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协议离婚不成,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给儿子成长造成负面影响。法院认为,其儿子的抑郁症是原被告在长期的矛盾冲突中、在是非对错的纠缠中、在争取儿子情感支持中权利博弈的直接后果,无论谁是谁非,父母对此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父亲称儿子在与母亲生活期间患上抑郁症,实为没有透过现象看本质。


原被告应该冷静反思,避免维权过程中给无辜儿子的伤害。原被告应当切实关注其儿子的生理、心理状态,给他营造一个和谐安定的成长环境。这不仅是原被告作为父母应尽的道义责任,也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


[新闻回顾]


中山首张人身保护令:被执行人曾被司法拘留


2010年12月13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出首张“人身保护令”,这也是中山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


赵某与张某娟都是中山市港口镇人,两人1995年9月结婚,先后生育了两女一男。张某娟称,过去15年,赵某每年约打自己三四十次,2010年张某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年10月15日,赵某多次发短信扬言要杀张某娟。


中山在判定两人离婚后,发出首张“人身保护令”:禁止赵某殴打、威胁张某娟及其亲属;禁止赵某骚扰、跟踪张某娟,妨碍张某娟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据了解,首份“人身保护令”发出后,赵某确实又去骚扰过张某娟,张某娟报警,并向法院反映了相关情况,随后赵某被依法司法拘留。在那之后,张某娟没有再因为受赵某骚扰而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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