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检察机关抗诉提出李允甜所犯受贿罪不存在自首、原审判决对李允甜量刑不当的理由成立。二审判决被告人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
记者任先博 利用职务便利,吸“黑金”800余万元的广东佛山南海区政协原常委李允甜挪用公款、受贿贪污案,自去年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后作出二审宣判:撤销一审量刑部分,从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5年改为有期徒刑18年。
与副局长联手挪公款建公司
1992年至2011年,李允甜在先后担任南海市金沙镇镇委书记、南海市农业局局长、南海区农业局局长、南海区水利局局长、南海区政协常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为邓某某等人在承接建筑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从中收受邓某某等十三人给予的财物计人民币571 .2万元、港币116.3万元、美元2万元。
2001年,李允甜与时任南海市农业局副局长兼南海市农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资公司)总经理何某某商定,挪用南海市农业局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人民币200万元用于二人购买南海市畜牧科学研究所实验兽药厂的转制资产。为掩盖罪行,李允甜与何某某商定后,由何某某用虚假发票将挪用的200万元公款进行平账。同年,李允甜与何某某经密谋,由何某某利用担任农资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从农资公司下属的南海市丰年农牧渔发展有限公司划款10万元,用于申报注册二人成立的私有公司南海市和顺镇丰桦农业有限公司。2002年8月22日,李允甜及何某某将上述款项归还给丰年公司。
二审认为其不具有自首情节
2013年,佛山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佛山市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李允甜收受冯某某贿赂依据不足,认定李允甜所犯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错误、导致对其量刑不当,应予纠正。检察机关抗诉提出李允甜所犯受贿罪不存在自首、原审判决对李允甜量刑不当的理由成立。二审判决被告人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
(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