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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妇联建议:家暴致离婚财产至少七成归受害者
新闻来源:新快报[微博] 董 芳    点击数:1812    更新时间:2014-04-01 08:11:34    收藏此页

■新快报记者 董 芳 通讯员 王飚尘


非婚同居家暴首次列入适用范畴


昨日,广东省妇联召开省反家暴立法研讨会,针对省妇联、省法官协会等联合起草的《广东省家庭暴力防治条例》开展讨论。记者获悉,广东省的反家暴立法已进入程序,今年将形成建议稿,争取今年底提交省人大。


据悉,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市出台了反家暴的相关立法。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昨日在会上表示,广东省妇联牵头起草立法建议,将首次确认社会组织家暴干预权,突出政府各部门的共管责任,明确家暴不是“家务事”,在处理上体现防治与惩罚并重。


家暴致离婚财产至少七成归受害者


杨世强介绍,此次立法建议,在参考婚姻法和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后,首次将非婚同居家暴列入法规适用范畴。


记者了解到,在建议稿第四条中规定,家暴中界定所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员。而非婚同居或以其他关系共同生活的,也适用该条例。这意味着,同居男女遭遇暴力也会被列入反家暴范畴。


“我们接触到的很多案例表明,家庭暴力其实在很多共同生活的亲密关系中存在,同居家暴也不少。”杨世强说。


此次建议稿中,针对施暴者的惩戒,也有更细化的规定。


其中,立法建议细化家暴损害赔偿,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时,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应当根据家庭暴力对受害人权益的损害情节确定。分配给受害人的财产份额,应当不少于夫妻共同财产的70%。


同时,目前在家暴投诉的审理中,常常对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而今后,施暴人可能也要被强制接受心理辅导。杨世强表示,“很多家暴投诉中,施暴者或多或少都有心理缺陷,因此针对他们的强制心理辅导也应被纳入司法惩戒的立法建议中。”


遇家暴打“110” 警察应开训诫书


一直以来,“棍棒出孝子”、“老婆不打上房揭瓦”等观念导致家暴常被认为是“家务事”,少有相关部门介入。此次在建议稿中首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处警范围,接到家暴的报警求助后,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处置。


同时建议稿指出,公安机关应当对家庭暴力行为予以立案。对情节轻微的,应当及时调解,并对施暴人予以批评、训诫,并出具《训诫书》,以后可作为相关维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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