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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女性犯罪三年增一倍 性犯罪增长明显
新闻来源:南方网陈宇    点击数:2101    更新时间:2014-03-07 08:14:23    收藏此页

南都讯 记者陈宇 通讯员周海民 明天是三八妇女节,近日,顺德法院从近年女性犯罪的情况入手,分析女性犯罪特点、犯罪原因并试着提出防范对策。


涉赌类+性犯罪案增长明显


以顺德法院审理情况看,近三年,女性犯罪数量激增,犯罪率明显上升(见图表)。此外,法院人员发现,基于自身生理、心理的特点,女性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类型较为集中。近三年,女性犯罪大多集中于侵犯财产类犯罪(盗窃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涉毒品类犯罪以及性犯罪。其中,涉赌类犯罪、性犯罪案件增长明显。


分析认为,女性的性犯罪向来是女性犯罪的重点类型。“女性犯罪人所实施的性犯罪,既包括容留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等直接与性有关的犯罪,也包括利用性诱饵实施的盗窃、诈骗罪。以该院审理的女性实施的性犯罪情况来看,犯罪人所实施的具体犯罪最多的为容留卖淫罪。


从年龄上看,女性犯罪群体趋于年轻化。以2013年为例,20-30岁之间有119人,30-40岁之间有127人,40-50岁之间有101人。


犯罪原因:依附心理+情绪不稳定


法院方面分析认为,女性犯罪存在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原因,其中主观方面,不劳而获、爱慕虚荣是很多女性走上犯罪道路的深层心理原因。此外,不健康的心理倾向也是原因之一。


首先,女性犯罪人普遍有着依附心理。这种依附性表现在生活中可能是对男性言听计从,易受男性的暗示,而缺乏掌握自己命运的能力。这种现象在涉毒类犯罪中表现较为明显。


其次,女性犯罪人大都存在情绪不稳定、意志力差的问题。在遇到某些事情时容易冲动,行为往往不计后果,最终走向犯罪。


犯罪特点


●犯罪手段较为“温和”


根据案例,法院工作人员发现,女性具有性情温和的特点。从具体案件来说,以盗窃罪、诈骗罪等非暴力犯罪居多,而像抢劫罪、绑架罪等严重暴力犯罪却较少出现。即使是非暴力犯罪,所实施的犯罪手段也较男性犯罪温和。(详见案例1.2)


●结伙作案现象突出


基于认知能力较差及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女性犯罪人很少单个人实施犯罪,这一点在涉毒类犯罪中表现尤为明显。绝大部分涉毒类案件中,女性犯罪人都是与较为亲近的人合伙作案。而且女性犯罪人也一般不是主犯或首犯,只是望风、提供工具等辅助行为。


●“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变


该类犯罪人往往在身体上、心理上长期遭受折磨,例如,遭受家庭暴力,她们往往在忍无可忍之时,情绪冲动,采取犯罪的手段来对抗。


案例1


谎称弟弟被绑“借”走男友10万


在部分诈骗案中,女性犯罪人假扮某种身份,接近被害人,迎合被害人的心理需要,进而实施诈骗行为,整个过程没有暴力因素。


2011年11月,被告人黄某以“黄某某”的名义与被害人何某认识并交往。2012年5月1日,黄某谎称自己弟弟欠债被绑架,向何某借款港币60000元(折合人民币48468元)。黄某借款后,一直没有归还。2012年5月19日,黄某又以上述理由向何某借款人民币52000元,也一直未还。最终,黄某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案例2


参加朋友婚礼 顺走他人手机


部分盗窃案中,很多女性犯罪人利用自己的“保姆”、“朋友”等熟人身份,顺走被害人家中财物。


2013年3月2日,被告人霍某参加朋友郭某的婚礼。其间,同去参加婚礼的周某和潘某将手袋放置在新娘房间内。霍某趁无人之机,盗走了周某手袋内的一台iPhone4手机和潘某手袋内的一台iPhone4S手机。上述手机共价值人民币4828元。后,霍某与周某、潘某达成和解,并主动赔偿了二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法院认为,霍某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根据其归案后的表现,对其进行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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