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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男酒后工厂洗澡坠楼亡 保险被判赔10万
新闻来源:南方网邵铭    点击数:1901    更新时间:2013-09-05 09:37:15    收藏此页

记者邵铭 通讯员 邱小华 本是欢庆的团年饭,不料乐极生悲,顺德一男子在团年饭喝醉酒后,在工厂宿舍浴室洗澡时失足坠楼身亡。因公司曾为员工投团体意外伤害险,其父母遂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后将其告上法庭。禅城法院昨日通报,该院近日一审认定男子之死属于因意外伤害身故,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0万元。


  合同条款


  酒后洗澡撞到窗 连窗一起坠楼


  据了解,郭某是顺德陈村人,原是顺德一铝材厂的员工。2013年1月30日,该铝材厂组织员工吃团年饭,郭某也喝了酒。当晚9时左右,郭某回到铝材厂三楼宿舍浴室洗澡时,不慎从窗口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顺德区公安局均安派出所到现场调查证实,郭某系在洗澡时不慎撞到浴室的铝合金窗户,致使铝合金窗户脱落,郭某连同窗户坠楼身亡。


  保险公司拒赔 称合同约定免责


  该公司在2012年11月15日与佛山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为郭某投保了一个团体意外伤害险,个人保额为10万元。


  铝材厂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与郭某的父母一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不过,保险公司却以郭某因醉酒失足坠楼身亡为由拒赔,协商多次不成后,郭某的父母及铝材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郭某身故理赔金10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表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就所涉保险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且已经对合同条款尤其是免责事项作出明确说明和解释,其中第六条“责任免除”明确注明“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导致死亡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结合日常知识和经验法则,郭某出险地点是在三楼的浴室,里面应有门窗等防护工具,而且门窗的位置设定应该来说可以防止绝大多数人在一般条件下会坠落,通常情形下也不会有人在洗澡的时候攀越窗台,除非是个别人有故意自伤、自杀的行为或者是在醉酒、吸毒等意识模糊乃至丧失的情形下发生的行为。因此,郭某身故无疑是因其醉酒导致的,而这是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保险公司说。


  法院认为属意外 判保险公司如数赔付


  禅城区法院审理认为,从事发现场浴室照片来看,浴室窗户距离地面高度不高、浴室空间狭小且地面铺有瓷砖,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分析,郭某在此浴室洗澡时不排除因地面湿滑而跌至浴室窗户,导致同受力窗户整体下坠而意外身亡的事故。


  最终,法院认为,郭某是在洗澡时不慎坠楼身亡,属于因意外伤害身故,构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0万元。


  [法官说法]


  “法院依法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被保险人醉酒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该免责条款有两种理解,一是保险公司理解的因被保险人醉酒后从事其他行为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二是常规理解,被保险人因为醉酒而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依据该规定,法院对该免责条款的解释采用常规理解,即被保险人因为醉酒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才免责,因而认定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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