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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广州嫖娼被收教6个月 告公安获赔2.2万
新闻来源:南方网吴笋林    点击数:1780    更新时间:2013-09-05 09:23:20    收藏此页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召开了一年一度的行政案件(即民告官案)点评会。广州市政协副主席、广州市中院副院长余明永前日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透露,广州从今年3月份开始,就已经叫停了劳教案例的审查。据悉,在全国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广州市政法委十分重视劳教制度的改革问题。余明永称,至今年五六月份,广州的劳教场所剩下100多人,预计至今年年底,目前尚处于劳教状态中的人员将基本都可以解除劳教回家。同时,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人员,广州也在逐步减少。


“很多人劳教后回归不了社会”


余明永认为,劳教制度有很多历史原因,最初的出发点应该是好的,对整治社会秩序起到了作用。后来成了社会管理的一个基本手段,“因为这个手段好用,但却从来没有对其效果进行考评过”。


“限制人身自由两三年后,当事人出来后干什么?恰恰很多人劳动教养之后回归不了社会,演变成社会对立面然后从事有组织的犯罪。也就是这些人我们到底是教育好了还是教育坏了?他受到劳教之后出来后干什么?需要有一个完善的后续对接制度。”余明永说,如果他们回归不了社会,回归不了家庭,也回归不了学校,其弊端就会显露。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公安机关也意识到这些弊端,所以现在收容废掉了,劳教停了,收教也在减少。


“有些行政机关对人身权利尊重不够”


广州中院的行政案件点评会历经9年,每年都会把限制人身自由引发的诉讼摆在最重要位置。对此,余明永表示,这是因为行政执法对人权的保护应该要放在一个比较高的位置,“但是在我们的行政执法实践当中,有些行政机关对人身权利的尊重我个人认为是不够的。行政司法审查的一个基本理念,就是对人身权的保护。人身权是我们公民最主要、最核心的权利,当人身权被侵害的时候,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一个最大的侵害。所以在行政管理中,为自己的人身权受到侵害而提起行政诉讼,我们的行政法官就要打起十二分的精神。我认为应该对行政机关有严格的要求,必须要在有关证据、事实都非常清楚的情况下,你才能够剥夺人身的自由权。”


“公安机关使用强制权时对象要准确”


广州市中院行政庭庭长肖志雄介绍,虽然关于保护人身自由权的诉讼案比例不高,但并不等于公安机关行使这方面的权力、做出这方面的决定不多。他说,“我们并不是反对公安机关的强制权、处罚权,但是我们要求公安机关使用强制权的时候,使用的对象要准确,该用的一定要用好,不要随意地用。”


案例点评


在广州市中院前日举行的行政案件点评会上,数百名来自法院、公安、海关、律所等领域的公职人员,听取了对阿亮(化名)嫖娼被收容教育一案的点评。除了此案的一审、二审法官分别阐述自己的审判思路外,还有来自场外的特邀专家,以及与会人员的随机点评。


一次嫖娼 被收教6个月 二审胜诉 获赔2 .2万元


2011年12月10日凌晨1时30分许,23岁的广东阳山籍男子阿亮(化名)在越秀区大新路某出租屋的楼梯间,以50元价格与一女子发生性关系,离开时被便衣民警抓获。阿亮当场承认了嫖娼的事实,越秀区警方当天对其做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15天后做出收容教育6个月的决定。


阿亮认为处罚过重,在申请行政复议失败后,阿亮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败诉。


越秀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卖淫嫖娼可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外,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劳教、或收容教育,使之改掉恶习。阿亮嫖娼的事实足以认定,公安部门对其采取收容教育六个月的强制性教育措施,符合上述法规规定。至于阿亮称公安机关既对其做出行拘,又做出收容教育决定,涉嫌违反行政处罚法“一事不二罚”原则,法院认为收容教育是强制性教育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故判决阿亮败诉。


二审广州市中院认为越秀警方仅以一次嫖娼就认定“恶习”,对阿亮做出收容教育决定的依据不足,遂予以改判、撤销决定,并判决公安机关赔偿阿亮人身损害赔偿金2.9万多元。因阿亮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实际收容教育时间不到六个月,阿亮最终获得2.2万余元的实际赔偿。


[点评]


一审法官钟涛:嫖娼几次才算恶习法律尚无定义


在行政诉讼法没有修改前,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应是对行政机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合理性审查则不包括在内。法院应当尊重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另外,他对嫖娼几次才构成恶习的问题,认为目前法律尚无定义。


二审法官汪毅:行政机关对于社会现实应有所体谅


对于收容教育的性质究竟属于行政处罚,还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历来是有争议的。该案经二审合议庭讨论后,认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因此本案不涉及违法一事不再罚原则。但根据相关法规,公安机关可会同有关部门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适用该规定,首先要认定当事人行为是“恶习”。该词在法律中无明确规定,二审会议庭也查过辞海,恶习指的是不良习惯,而习惯并不是一次做一件事能形成的。在大家观念中,至少要实施了两三次以上。


行政机关对于社会现实应当有所体谅,社会阶层的分化使草根阶层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可能性更大,可能造成社会的不公平。因此,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还是应该予以适当的宽容。


点评专家刘恒:公安机关违反了一事不二罚原则


此案由于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他更认同收容教育应属于行政处罚,因此此案公安机关违反了一事不二罚原则。六个月的收容教育决定,也很难理解为具有教育性。


广州市公安局警官:警方做出的认定属于自由裁量权问题


作为执法者,在法律无明确规定几次属于恶习的情况下,警方目前做出的认定,属于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黄埔海关警员:认为手中有执法权就该充分使用有欠公平


如果不存在恶习的情况下,对当事人收容教育是不妥当的。公安机关执法确实应更注重人性化考量。认为手中有执法权就该充分使用,是有欠公平的。


广州大学教授王达:一次卖淫嫖娼就认定为恶习,有违通常标准


一次卖淫嫖娼就认定为恶习,有违通常标准。另外,收容教育有时被说成行政处罚,有时又说成是行政强制措施,“这是在人为制造混乱”。在行政强制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将其认定为行政强制措施,是为规避一事不二罚原则。收容教育应归属于行政处罚,因此阿亮不应在被行政拘留的情况下,再被罚一次。一次嫖娼就被收容教育,从社会危害性来看,也违反了行政处罚的比例原则和适当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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