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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专职摄影师告广州一网站获赔2000元
新闻来源:毛泽东专职摄影师告广州一网站获赔2000元    点击数:2675    更新时间:2013-04-29 00:33:27    收藏此页

南都讯 记者陈万如 通讯员田青 未经许可转载著名摄影家的作品,广州一网站以这些作品属于职务作品为理由抗辩,未获法院接纳。日前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网站所属公司向摄影家赔偿2000元。


年近九旬的女摄影家侯波一生拍摄创作了多幅以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等著名历史人为主题的摄影作品,为毛泽东和党中央的领导同志专职摄影达12年之久。涉案作品是一批以毛泽东等著名历史人物为主题的摄影作品。2012年2月,侯波发现被告广州集成图像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百科图片库”上展示和销售原告拥有著作权且从未授权被告使用的“毛泽东等在公私合营联欢大会上收喜报”等摄影作品。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及公证费310元。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77张图片中74张在其网站只是展示浏览小图,其中,有18张是由《人民日报》所属“人民图片网”提供给其代理。原告拍摄上述作品时的身份为新华社驻中南海摄影科科长,均属于职务作品。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图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被告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被告虽辩称原告拍摄上述作品属原告不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图片系主要利用新华社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新华社承担责任;其使用的图片有合法来源,并提交了与人民网的《互为代理合同》复印件,但未能提供合同原件且证明涉案图片确系人民网向被告提供,亦不能证明人民网已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使用,无合法依据。故法院对被告抗辩依法不予采纳。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权利状况、被告网站的性质、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侵权持续的时间、影响的范围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必要及合理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数额。判定被告广州集成图像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侯波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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