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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一电影院规定不能外带食品 被工商部门处罚
新闻来源:珠海一电影院规定不能外带食品 被工商部门处罚    点击数:2074    更新时间:2016-05-27 09:01:45    收藏此页

英皇娱艺影院拱北店从2015年6月6日开始,就在影院大厅设有如下字样的广告牌:“请勿携带外来食品和饮料进入戏院”。


珠海一电影院规定不能外带食品 被工商部门处罚


只因这样规定,珠海这家电影院被罚款!快看你是否也遇到过...


和你的TA看场电影,肯定要买点爆米花,饮料啥的,就在准备入场时,工作人员对你说NO,只因吃的不是在电影院买的.....


但你知道吗?电影院这样做就侵权了,要遭处罚的。


“只允许消费者携带其自营的食品和饮料,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权利的情形,已构成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事实。”近日,珠海工商部门查处今年首宗该类型侵权案件,英皇娱艺影院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分公司影院大厅不让顾客携带外来食品和饮料进入戏院,被行政处罚了......


大厅设立广告牌被举报


记者昨日从珠海工商局获悉,经查明,英皇娱艺影院拱北店从2015年6月6日开始,就在影院大厅设有如下字样的广告牌:“请勿携带外来食品和饮料进入戏院”。同时,在影院大厅设有零售食品和饮料的吧台,销售各式小吃及饮料。顾客对此颇有微词,工商部门于是介入执法。


之后根据群众举报,工商执法人员来到这家位于九洲大道西2023号13-101铺一、二层的影院,现场确认经营者确实存在上述广告牌,并存在以自营为目的,不让消费者携带外面吃食入场的行为。因涉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存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嫌疑,工商部门对影院经营者立案调查。


影院侵权行为被罚款


工商部门指出,在影院大厅设立广告牌,属于店堂告示,是影院与消费者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的一部分;其内容是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时未与消费者协商,消费者只能遵守不能修改,已构成合同格式条款。


近日工商机关对该案查处终结,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影院经营者罚款人民币1000元。


提醒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英皇娱艺影院拱北店以店堂告示的形式告知消费者勿携带外来食品和饮料进入影院,隐含了只允许消费者携带其自营的食品和饮料,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权利的情形,已构成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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