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罪名由“寻衅滋事罪”改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南都讯 南都记者祝勇 实习生覃建行 练楚茹 历经4次庭审,“网帖举报仲恺区委书记2人被诉”一案有了一审判决。7月3日,惠城区法院一审判处发帖人李红安、出资人代表魏云新均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人均被判刑一年六个月。昨日,李、魏2人的家属领到判决书后透露,魏云新和李红安均不服这一判决,他们于昨日委托律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4年4月17日,李红安用“惠州公民”ID在网上发帖称,惠州市仲恺区委书记钟一尔拥有6处价值2500万以上的房产。2014年8月3日,惠州市公安局通报称,此帖的发布是由于个别经营者对仲恺高新区管委会整顿采石场不满,出资45万元委托调查公司捏造虚假信息并在网上发布,相继抓获6名犯罪嫌疑人。
今年2月13日,魏云新、李红安被惠城区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6月3日,惠城检方将起诉罪名变更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云新、李红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李红安2012年12月28日被广州天河法院同样以该罪判刑一年,缓刑二年。检方指控称,李红安处于缓刑考察期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焦点
如何判断“个人信息”
对于如何理解《刑法》规定的“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控辩双方存在争议。双方对于网帖举报的钟一尔的房产信息、银行账号、行踪是否属于“上述信息”进行了辩论。
魏云新的辩护人称,对车辆资料和房产资料而言,由政府部门登记,被害人在使用中也容易被公众知晓,不排除被害人在使用过程中给调查公司获取。该类信息的保护价值并不高,即便扩散对公民权益损害也不大。对钟一尔部分活动信息而言,不属于本罪保护的个人信息范畴。
惠城法院审理认为,只要与公民个人信息相关,公民不想公开,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都应纳入“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本案涉及的被害人日常行动轨迹和活动地点等信息,涉及家庭住址、单位地址、经常出入的场所等公民隐私和生活习惯内容,具有个人专属性,能反映出该公民某些个人特征,信息的泄露会使公民彻底失去安全感,严重影响日常生活。本案中涉及的信息理应受刑法保护。
信息是否非法获取?
李红安的辩护人认为,本案跟踪调查收集的方式均在公众场所进行,方式虽然欠妥,但与刑法规定的“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并不相符。
“未经公民的授权就是非法获取”,公诉人曾在法庭上介绍,李红安等人采取的秘密跟踪方式早在1993年就被公安部门宣布为非法手段。李红安在公共场所的跟踪,“对我们当事人是秘密的”。“这个(银行账户)信息的获取,并未获得信息所有人的授权,是非法的。”
惠城法院审理意见支持了公诉一方。该院审理意见称,非法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即被告人均是未经授权擅自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是否特别严重?
魏云新辩护人称,本罪规定的是情节犯罪,被告人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对于何为情节严重,目前尚未有法律或者司法予以明确,难免在法律适用上有所偏差。他认为,涉及到本案被害人的信息只有两辆车、两套房产,而两辆车辆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害人的信息。公诉方指控情节严重不符合事实。
李红安辩护人称,举报帖虽在网上公开,但邮寄至纪检部门的举报信至今没有被认定为虚假或恶意举报,举报帖在网上公开的第二日即被删帖,也没有证据证明举报帖因为虚假或恶意给钟一尔及其家人带来严重后果。法院审理认为,李红安接受魏云新委托后,派员工驾车对被害人进行为期十余天的秘密跟踪及拍照录像。非法获取行为持续时间长,非法获取被害人隐私类信息,非法获取手段恶劣,且将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发布于网上,点击率上万,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和学习,故该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
(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