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黄标车全天24小时禁止进入惠州市行政区域内通行。
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慧)黄标车限行区域又将扩大了。日前,惠州市环境保护局联合惠州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实施第四阶段限制通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该《通告》计划6月1日起施行。
限行面积从建成区40%扩大至全市
此次决定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实施第四阶段限制通行,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
《通告》表明,除摩托车外,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全天24小时禁止进入惠州市行政区域内通行(过境高速公路除外)。
不过,与此前三个阶段限行实施一样,此次限行也设置过渡期。《通告》指出,除在2014年已设定的未取得环保标志或持黄色环保标志车辆限行区域外,新增的限行区域设定过渡期,过渡期为自《通告》实行之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对在过渡期内违反《通告》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采取警告和教育为主;过渡期满后依法进行处罚。
闯禁将罚200至500元记3分
根据《通告》,机动车应当按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并领取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严格遵守环保限行管理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同步进行。
对于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及违反《通告》规定的,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同时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记3分。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使用转让、转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转让、转借、冒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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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5月17日
目前,《通告》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两种方式提出意见:一是将意见传真至0752-2309366;二是将意见发送至hzjjjgk@126.com。
意见征求截至日期为2015年5月17日。
(南方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