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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老人公交上被打 凶手跑路公交公司赔钱
新闻来源:南方都市报[微博] 陈乐伟    点击数:1871    更新时间:2014-09-16 08:18:57    收藏此页

[摘要]深圳一名77岁老人在公交车上被人打断肋骨,打人者中途下车不知去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老人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共4900余元。


南都讯 记者陈乐伟 深圳一名77岁老人在公交车上被人打断肋骨,打人者中途下车不知去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老人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共4900余元。


黄先生去年10月乘坐了211路公交车,因车上人太多,司机让他到公交的后门上车,结果他在公交车上后门附近被人打伤,他向公交公司索赔1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0月13日晚10时,原告在乘坐211路公交车过程中被一名男子击打胸部三拳。原告于同年10月19日在深圳市沙湾人民医院的就诊病历载明:“6天前被人殴伤左胸部,今复诊诉左胸痛,咳嗽”。今年1月7日,深圳市罗湖区中医院对原告做出D R诊断报告,确认原告系“左侧多发肋骨骨折(骨痂形成)”。


黄先生称,事发时车上人很多,司机要求其从后门上车,其上车过程中一名50多岁的男子抓住他的前衣襟将他拉上车,车辆行进中,黄先生与该男子简单交谈,该男子似开玩笑打了他胸部两拳,黄示意其不应打人,对方随即再次大力击打一拳,使得黄昏倒。后黄于公交车终点站清醒,司机了解情况后即报警,由民警将黄先生从公交车接上警车。黄先生事后听说打人者在车辆到达大望站之前下车离开。据悉,事发时车上乘客很多,黄先生受伤后并未高声呼救,亦未向司机求救,事发时司机无法从监控看到男子伤人,司机让伤人者下车前亦不清楚黄先生被其打伤。警方介入了事件的调查,但伤人者身份目前尚未确定。


公交公司在法庭上辩解称,黄先生在诉求中已说明是被车上的其他人打伤,可以说明与公交公司无任何事实关联,且黄先生此类的事件应该属于刑事伤人案件,因此公交公司对黄先生所述的上述事实不予认可。


法院:


乘客与公交公司


客运合同成立


法院认为,因当晚乘客较多,司机要求黄先生从后门上车并无不当,且其被打伤属偶发性事件,司机无法预见,原告主张司机有过错没有事实依据,但原告与被告间的客运合同成立,则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将原告安全运输到目的地,且应对运输过程中原告受到的伤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鉴于事发时原告已76岁,其深夜乘车被莫名袭击以致左胸部三根肋骨骨折,对其确实造成心理惊吓与冲击,且其高龄受伤,相对而言,其伤痛会更剧、康复会缓慢,事件对其精神造成的困扰与痛苦亦会重于常人,故法院酌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另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黄先生医药费29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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