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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去年尚无省直一把手出庭应诉
新闻来源:南方都市报[微博] 薛冰妮    点击数:1868    更新时间:2014-09-14 09:13:28    收藏此页

[摘要]在调处山林土地权属纠纷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自然资源行政行为中,《报告》称,存在“与民争利”现象。
南都讯 记者薛冰妮 近日广东省高院、广东省法制办联合发布《2013年度广东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报告》(下称《报告》)。《报告》称,2013年度,广东省行政复议申请17408件,居全国之首,行政诉讼受案数全国第四。其中,行政处罚类复议案件最多,信息公开类复议案件同比增近4倍。此外,报告还披露,目前广东省直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负责人出庭应诉仍为零。广东省盐务局在取消工业盐审批权后仍以“取消审批权不等于取消管理权”为由进行行政处罚,被省高院撤销处罚决定。


1


简政放权未落实


变相保留权力


工业盐审批权取消了,广东盐务局照开罚单


《报告》称,发现简政放权落实不到位,变相进行权力保留以及执行偏差的情况仍然存在。


如上海某贸易公司诉广东省盐务局盐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业盐早已不属于盐业公司专营范围。省政府也发文取消了工业盐审批权。但广东盐务局仍以“取消审批权不等于取消管理权”为由,认定原告上海某贸易公司从外省购买、调运工业盐的行为违法,并给予没收原告1164吨工业盐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因适用法律错误,被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决撤销。


2


省直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为零


个别省直机关负责人原本要应诉,后又取消


行政首长应诉近年来备受关注。2011年7月,广东纪委等4单位选择深圳、佛山、中山市,深圳福田区、佛山南海及顺德区、江门鹤山市等7个市(区),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机制”,这在全国省级机关中尚属首次。如今,该项工作试点已3年多。去年中山市市直机关、乡镇政府负责人出庭率100%,佛山市也达95%。然而在省一级层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仍未取得零突破。


《报告》称,到目前为止,广东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中央驻粤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尚没有一位负责人出庭应诉。个别省直机关行政负责人原本提出要出庭应诉,但由于种种顾虑又取消计划。广东省高院和广东省法制办认为,这表明,省直行政机关和中央驻粤行政机关负责人始终背着“怕丢面子,放不下架子”或者怕当出头鸟的包袱。


3


重行政效率,轻法律程序


单方面取缔合法养猪场却不补偿


在市、县、区层级上看,《报告》提出的问题不少,例如重行政效率,轻法律程序的问题仍较突出。


《报告》举例,河源市政府在没有法律授权情况下,组织对原告宋某的鸡舍、果树和承包地强制清表,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构成了超越职权。


广东省高院和省法制办分析发现,广东多地政府在实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存在有意规避法律的行为,由开发商与村民、村委会谈判改造事宜,签署改造协议,政府置身事外,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易引发极端事件。在东江流域环境治理中,部分地区政府执法方式过于简单粗暴,单方面取缔养鱼、养鸡、养猪场,但对合法养殖户不依法给予补偿,引发大量行政争议。


4


土地纠纷方面“与民争利”


珠海政府占用已出让土地,仅退购地款及1年利息


在调处山林土地权属纠纷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自然资源行政行为中,《报告》称,存在“与民争利”现象。


例如遂溪县政府超越其居中裁决人的身份,与民争利,违法将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间争议的集体土地确权为国有土地,被省高院判决撤销确权决定。


还有的地方政府在因公共利益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经常将法律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的“适当补偿”或“相应补偿”变成“随意补偿”或“按成本补偿”。


《报告》举例,如郑某等17人诉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侵占土地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一案显示,20世纪90年代,珠海市政府将珠海金湾西湖城区首期R 6地块出让给郑某等人,2004年珠海市政府直接占用已出让给郑某等人的土地,建成珠海市实验中学,但作出的补偿方案是退回当年购地款加1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明显不公平,引发行政纠纷。


5


顶格处罚现象仍存在


省环保厅未认定严重情节就罚40万元


行政处罚类复议数量最多。《报告》称在实践中,有一些顶格处罚决定虽然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不合理。例如,广州市城管执法局认定一宗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违法,对申请人做出最高限额的罚款30万元。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后认为,违法行为事出有因,罚款合法但不合理,明显不当,决定变更罚款30万元为10万元。


在省一级层面同样存在类似个案。省政府在粤府行复(2013)44号复议决定称,省环保厅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裁量标准“关于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从重处罚条款对申请人实施处罚,但既没有认定申请人存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事实和情形,也没有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说明应给予申请人从重处罚的理由,对申请人做出40万元的罚款决定适用法律明显不适当,决定撤销重作。


6


行政复议立案难


一些行政机关“打太极”


有复议机关和法院受困“重点工程”压力提高立案门槛


行政复议在救济程序还存在立案难的问题。一些行政机关在立案问题上“打太极”,以信访处理方式规避自己负有的行政处理职责。有的复议机关和法院受困于当地“中心工作”、“重点工程”的巨大压力,被迫或者擅自提高立案受理门槛。


《报告》举例,近年来,湛江东海岛大型工业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东源县清拆万绿湖养鱼网箱工作等引发了大量行政争议。一开始当事人向当地法院起诉而不获受理,主要原因是当地担心法院受理后可能干扰“中心工作”、“重点工程”的推进,最后经省法院作出指令受理的裁定后才勉强受理。


声音


今年报告敢于亮丑的力度更大。2012年刚推出报告时还较为务虚,不敢写具体案例。今年的报告全部点出具体单位名称,希望能倒逼行政机关改进并且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 广东省法制办行政复议二处处长黄东翔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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