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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伤保险新规:一次性工亡补助达53万
新闻来源:南方都市报 [微博] 裘萍    点击数:1854    更新时间:2014-08-12 08:28:38    收藏此页

[摘要]即使已作出了工伤认定,职工受工伤1年内又发现新伤情,仍可补充认定新伤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达到53 .9万元,比现状提高4 .8万元。
市政府常务会议


时间:2014年8月11日下午6点地点:广州市政府1号楼新闻发布大厅


发布议题和发布人:


《关于重点公共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报告》(市重点办主任陈加猛);《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人社局副局长陈敏)


南都讯 记者裘萍 实习生邢惠雅 即使已作出了工伤认定,职工受工伤1年内又发现新伤情,仍可补充认定新伤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达到53 .9万元,比现状提高4 .8万元。昨日,《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职工受工伤1年内可补充“新伤情”


目前,广州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约460多万人。以往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时常发现患者新的伤情,国家和省的现行政策法规还未明确“补充认定”的具体办法,在实践中引发诸多矛盾纠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陈敏介绍,在遵守上位法前提下,《规定》制定了补充认定新伤情的政策和办理程序,并按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年内允许新发现与这次工伤事故有关的伤情作出补充认定,这体现了广州市工伤保险政策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陈敏称。


“比如说原来你的头因公受伤了,后来又发现腿受伤也是同一次工伤造成的,就可以提供证据进行新的补充。”广州市人社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处处长张学文进一步解释,工伤认定的政策和程序跟从前一样,可以补充的是“伤情”而不是补充“工伤认定”。张学文称,工伤认定还是要走申请、专家评审、得出结论的流程。新《规定》并不意味着简化程序。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未设定工伤举证时限。《规定》明确,逾期不举证的,社保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以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达到53 .9万元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为此,《规定》删除了此前“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个月计算”的内容。


张学文称,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由此计算,该标准约为53.9万元。这意味着,广州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比现在的人均49.1万元提高4.8万元。


此外,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待遇如何,一直是工伤患者担心的一大问题。《规定》明确,对该人群在工伤医疗(康复)期内,给予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康复)待遇至工伤医疗(康复)期终结,经劳动能力鉴定未达到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并可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医疗补助金。


新《规定》还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制度。“如果工伤预防工作做得好、工伤发生率低的用人单位,就可在原行业缴费率的基础上降低缴费率。”陈敏称,根据发生工伤事故风险程度,企业分为三档,分别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 .5%、1%、1.5%比例缴费。“一个二类行业,缴费率是1%,如果上年度收支率在10%以下的,缴费率降低30%,也就是缴费率只有0 .7%。”陈敏举例。


此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工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相关的待遇。


另悉,目前整个工伤保险基金历年结余约35亿,结余率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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