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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官员对大多数指控翻供 仍认定为自首
新闻来源:南方网韩成良    点击数:1784    更新时间:2014-06-23 08:02:59    收藏此页

[摘要]检方指控高少鹏受贿421万多元,法院最终认定175万余元。


南都讯 上周五,广州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东莞政法委原副书记高少鹏有期徒刑七年半,认定其受贿175万元。宣判后,高少鹏认为量刑过重,但他也不想上诉。去年,在面对检察机关421万多元的受贿指控时,高少鹏曾全部否认。法院认为,虽然高少鹏对大多数指控不认罪,但不影响其“自首”认定。


27万元购车款——— 认定受贿


检察院:约2005年,高少鹏说单位要车改,打的上下班很不方便,打算买台丰田皇冠轿车,让东莞一废品回收商人徐润包出部分车款。2005年4月,徐出了27万元购车款。最终这台车登记在高妻子名下。


被告:这笔钱是“受礼”不是受贿,是基于亲友情谊将财物无偿送给对方,并不要求得到回报。高少鹏在双方交往期间送给徐润包11幅名家画作,自行估价100余万元;2012年徐润包嫁女时赠送了价值6万元首饰及20箱茅台酒(约24万元)作为酒席埋单的还礼。


法院:包括高和徐在内的多人证言证实,从2002年到2012年间,两人就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徐润包多次找高少鹏帮忙解决一些事情,高少鹏都亲自处理或向相关人员打招呼。高少鹏是在利用职务便利为徐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徐贿送的财物。至于高送给徐的名画,只有被告律师提出,事实本身无法被证明,画的真假也无法辨别。且与高受贿事实没有关联,不影响认定这笔钱为受贿。


119万元购车款——— 认定受贿


检察院:2007年7月,高少鹏说快退休了,想要一辆车到处走走。徐让高去看车,约一周后高说他看中一款4.7L排量的进口雷克萨斯越野车,车价100多万元。徐就将119万元转账到该汽车专卖店。这台车后来也登记在高少鹏妻子名下。


被告:高少鹏庭上最终承认这笔钱是受贿。但其辩护律师认为就该笔款项,徐润包没明确的请托事项,不应构成受贿。


法院:认定为受贿(理由同上一笔27万元购车款的性质认定)。


29万多元酒席费——— 认定受贿


检察院:2010年5月,高少鹏小儿子结婚,在厚街国际大酒店摆婚宴。两天后,徐润包让其妻子莫某用银行卡去酒店刷卡结账,婚宴费用为297208元。


被告:为朋友间人情送礼,高少鹏一直有回礼(理由同第一笔27万元购车款辩解)。


法院:收受的数额明显超出一般人情往来,应认定为受贿(理由同第一笔27万元购车款的认定)。且这笔钱是2010年受贿,至于2012年高少鹏是否因徐润包嫁女赠送财物,并不影响该宗受贿事实性质的认定。


20万余元汽车保险费用——— 未认定受贿


检察院:2007年至2012年,高少鹏收受徐润包贿送的人民币共计204325.14元,用于支付其家庭数部汽车的保险费用。


被告:徐润包曾先后向高少鹏借款40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高收徐的这笔汽车保险费用是徐润包的还款。同时因为徐有亲戚做车险生意,为方便就让徐代买。


法院:高少鹏律师提交相关证据,经侦查机关调查核实以及庭审质证确认,高少鹏及其妻子在2008年1月21日及2009年10月2 9日先后共转账4 0 0万元到徐润包账户。高少鹏妻子名下银行账户(高的钱都给妻子打理)仅能证实账户每月均有资金流入流出情况,但无法区流入的资金就是高少鹏收受徐润包的贿赂款。


225万元“酬谢款”——— 未认定受贿


检察院:2005年,高少鹏帮徐润包取得清溪镇的废品回收承包业务。作为酬谢,2007年4月至2012年6月,徐给高现金共计225万元。


被告:双方正常的经济往来,徐润包主要用于归高少鹏400万元债务的本息(理由同第三笔20万元保险费辩解)。


法院:未认定为受贿(理由同20万元保险费的性质认定)。


[焦点]


翻供为何仍认定自首?


法院:对大多数指控不认罪,不影响“自首”认定


去年10月此案庭审时,面对检察机关上述421万多元的受贿指控,高少鹏一开始全部否认,只承认两人之间有经济往来,也承认收了徐润包的钱,但不认为这些是受贿。但在公诉人的几番质问下,高少鹏最终才承认119万元购买买车款是受贿。当时公诉人称,请法庭注意高少鹏庭上的“不认罪”的事实,并建议在是否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做重新考虑。


我国法律规定,自首包含两个必要条件:“投案”和“如实供述”。高少鹏投案后,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他收受徐润包贿送财物,并利用职权为徐润包等人谋取利益的情况,但在庭审时阶段又不认罪。这种行为法院该如何认定?20日的宣判中,广州中院称,高少鹏在庭审中对于指控其收受徐润包财物的主要事实都是予以供认的,和他在检察机关供述的一致。高少鹏只是对于指控的大多数事实的“性质”予以辩解,法院最终会依法对这些指控事实的性质做出认定。因此法院认为,高少鹏的辩解不影响对其具有自首情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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